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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及评审复核的时限规定
时间: 2022-05-13 15:03:24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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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3号)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预算为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25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预算为2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预算为2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5个工作日。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市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送受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以下简称复核机构)复核。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工作日。

  二、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3号)第二十条 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

  (一)复核机构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市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复核项目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