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质疑投诉/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案例要点
采购项目的设立本身不属于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供应商对此提起投诉的,财政部门应予以驳回。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P市税务局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就“P市加油站智能远程监管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7月1日,代理机构B公司发布招标公告;7月6日,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15日,代理机构B公司答复质疑。
7月30日,供应商C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和加油机编码器作为加油机计量和税控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随意进行更换或者升级改造。国家并未颁布有关现有加油机不能满足计量与税控功能的法律法规,本项采购属于重复采购。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P市税务局、代理机构B公司称:现有加油机防作弊系统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本项目采购的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和加密编码器均为最新版本,用于替换存量加油机旧版自锁部件,是从行业监管的实际需求出发,不属于重复采购。
经查,招标文件“二、项目需求清单”显示,采购货物包含“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加油机编码器”等产品。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该投诉事项针对的是采购项目的设立,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设立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反映。
其他应注意事项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等问题,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依法质疑、投诉的范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