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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1-04-29 16:26:31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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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3314363279

  住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82号东圃商业大厦A709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方式确定你单位为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检查对象。就上述检查事项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并寄送《财政检查通知书》(穗财202044号),你单位于20201112日和1217日签收20212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按照《财政检查通知书》(穗财督〔202044号)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送广州市财政局。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提供检查资料,拒绝接受检查,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通知书》、《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催促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配合检查的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相关邮寄送达单据等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47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1413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公开申请理由事宜不能作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应当告知听证程序。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财规字〔20191号)等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八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21008399499,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对上述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62)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jpg


  广州市财政局

  202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