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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21〕5号)
时间: 2021-04-29 16:26:26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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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南省××××开发区××××单元××××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负责人:薛军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81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25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10号)于20213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25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10号),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涉案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申请人称:一、招标文件子包二的16吨重度污染吸尘车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申请人认为其对于技术参数和性能设置明显提高采购需求,限制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二、招标文件子包四(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和18吨氢燃料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设置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具有唯一指向性,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招标文件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集成式控制器缺点是结构复杂,可靠性相较非集成式低。四、招标文件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的技术要求参数设置不合理,对于最小转弯半径和充电方式的设置明显提高采购需求,限制了更多潜在投标人的参与。五、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总体要求第11点视频要求与子包的技术需求及技术评审表挂钩,在技术评审中并未对每子包的视频提出评审依据,前后不一致,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对应。六、招标文件所有子包的技术评审表,设置详细、较详细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七、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没有公布项目采购意向,没有进行采购需求意见征询,违反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及法律法规。

  被申请人称:20201211日,申请人就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ZQS2020HG1112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于20201221日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0122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受理后,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发出政府采购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依法调取、查阅了本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在指定的省、市政府采购网站等查阅相关资料,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遂于202125日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书。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联系后,于202129日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10号)通过EMS寄出并签收成功。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穗财规字〔20192号);《广州市政府采购品目表》(2018年修订)等。一、关于申请人申请书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合理问题,以及第六条提出技术评审表设置问题。被申请人已在处理决定书中作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20123日,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项目实施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抽取组织了5名专家对本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内容(需求、评审标准及其他条款),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一致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总体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因此,申请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关于申请人第二条提出的子包四采购项目具有指向性问题。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三技术参数(子包四)(一)(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二)18吨氢燃料洒水车。招标文件采购需求(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4台,最高限价192万元、18吨氢燃料洒水车2台,最高限价448万元。经被申请人了解,《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2020年环卫设备购置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和采购项目清单的通知》(穗城管〔2020406号)第二点:环卫设备购置项目属转移支付项目。各区要按照被申请人下达的采购任务清单,加急分批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其中下达荔湾区的采购任务(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4台,18吨氢燃料洒水车2台。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明确回复因在环卫车辆行业该项技术为新兴技术,在本次招标期间无法预估是否有新产品上市,故本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在投标时间截止后,仍不足三家供应商具备响应产品,将另行采用其它采购方式进行。因此,上述条款的设置,是采购人按照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精神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具有指向性,申请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申请人第五条提出的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总体要求……前后不一致,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对应问题。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第二条第11项:由于本次项目所采购部分车辆/设备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视频。(见《招标文件》第18页第18-25行)子包二和子包六的技术评分表中评审项目栏有视频演示的要求,而其他子包则没有,因此实际需要提供视频演示的只有子包二和子包六。(见《招标文件》第44 -55页技术评审表)该部分内容表述是清楚的,并不存在前后不一致、不对应问题。因此,申请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四、关于申请人第七条提出的项目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没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问题。本次采购项目名称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需求的六个子包项目是环卫车辆的购置。另查,政府采购指定发布信息的省、市网站,本项目采购计划清单所填的采购品目是A02030728清洁卫生车辆。根据《政府采购品目表》,本项目品目分类属于货物类。《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第一点第(四)项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上述规定并不包括货物类采购项目,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是货物类,不属于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服务项目。因此,申请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1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代理机构××公司受采购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公开招标采购环卫设备购置项目,并于2020124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不满于20201211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01221日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该质疑答复于202012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申请人投诉事项为:一、子包二的16吨重度污染吸尘车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二、子包四的(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和18吨氢燃料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设置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定了特定品牌特定生产厂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三、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四、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五、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总体要求第11点视频要求与子包的技术需求及技术评审表挂钩,在技术评审中并未对每个子包的视频提出评审依据,前后不一致,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对应;六、招标文件所有子包的技术评审表,设置详细、较详细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七、本项目采购预算2239万元,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没有公布项目采购意向,没有进行采购需求意见征询,违反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及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于202125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10号),该投诉处理决定认定:关于投诉事项一、子包二16吨重度污染吸尘车的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结合市场调查符合采购需求的品牌车型有3家以上,本项目经专家论证一致认为各项技术参数设置合理,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技术参数设置不存在倾向性和指向性;关于投诉事项二、子包四的(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和18吨氢燃料洒水车是采购人按照市下达文件进行采购的项目,且预算金额达到400以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如招投标过程中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以上按规定废标处理;关于投诉事项三、技术参数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采用集成式控制器,集成模块的个数设置为不少于5个,是采购人为了提升整车安全性需要,结合市场调查符合采购需求的品牌车型有3家以上综合考虑设置的参数,技术参数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具备快充、慢充功能,满足纯电动车充电需要,暂无证据显示存在不合理之处,且本项目专家论证一致认为各项技术参数设置合理,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四、技术参数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技术参数设置已经专家论证一致认为合理,暂无证据证明上述参数存在不合理之处;关于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子包二、六技术参数中已明确需提供视频演示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其余子包并无要求,且本项目经专家论证一致认为项目总体合理;关于投诉事项六、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技术条款已充分量化细化,没有指向性及倾向性;关于投诉事项七,本项目属于货物类,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读物项目。被申请人据此根据有关规定驳回申请人投诉。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前,代理机构有组织5名专家对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内容(需求、评审标准及其他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另查,本案复议审理过程中,代理机构已就本项目发布《暂停公告》。

  以上事实有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专家论证报告、暂停公告等有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的规定,涉案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所属预算级次,被申请人有职责受理该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招标文件子包16吨重度污染吸尘车部分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子包二技术参数合理,并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及倾向性。另代理机构向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说明确认经市场调查有不少于3家品牌车型符合招标文件子包二采购需求,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本机关认为子包二16吨重度污染吸尘车技术参数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被申请人对此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招标文件子包四(18-24)氢燃料垃圾收运车和18吨氢燃料洒水车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显示除子包四资料不足外,其余子包均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子包四(18-24)氢燃料垃圾收运车和18吨氢燃料洒水车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开展调查,继而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进行认定,被申请人对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关于此诉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关于招标文件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经查,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子包五技术参数合理,并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及倾向性。另代理机构向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说明确认经市场调查有3家以上品牌车型符合招标文件子包五采购需求。因此,子包五技术参数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被申请人对此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招标文件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经查,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子包六技术参数合理,并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及倾向性。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诉求,暂未有证据证明本子包技术参数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子包六技术参数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总体要求第11点视频要求与子包的技术需求及技术评审表挂钩,在技术评审中并未对每子包的视频提出评审依据,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对应的问题。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子包二和六有明确需提供视频演示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其余子包未有相关要求。技术评审表中子包二和六有规定视频演示的分值和评审标准,其余子包未有规定。专家论证意见也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招标文件所有子包的技术评审表,设置详细、较详细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所有子包技术参数合理,已充分量化细化,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及倾向性。经查,暂未发现招标文件第44-55页所有子包的技术评审表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所有子包的技术评审表评审因素及标准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前没有公布项目采购意向,没有进行采购需求意见征询,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及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并结合《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对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形式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专家为非本系统、单位的专业人员,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规定,本项目已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内容(需求、评审标准及其他条款)进行论证,符合上述规定。鉴于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无规定必须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被申请人对此认定于法有据。申请人该诉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10号),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