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财法〔2021〕1号)
时间: 2021-04-29 16:26:22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打印】 字号:

         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佛山市××××××××××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朱翼虹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6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从财采决〔20208号),于20211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从财采决〔20208号),纠正采购项目出现的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项目内容为购置餐厨设备以及提供两年的餐厨处理运营服务期,服务才是项目实施中的重点,餐厨处理运营指的是提供人员及管理对餐厨站点进行整体的运营,在本项目的需求书中对于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只有寥寥几句描述,评分标准没有针对运营服务的评分,申请人认为需求及评分设置不合理。二、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企业荣誉及信誉等方面实力规定投标人2018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申请人认为投标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与采购项目实施的质量服务没有直接关系,且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经营年限有规定,此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每提供一个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得1分,投标人获得与项目需求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申请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均是针对产品本身评定的,既然是对产品本身的评定,却设置必须为投标人获得,明显不合理,投标人是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与采购项目实施的质量服务没有直接关系。综上,申请人认为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有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执法主体适格,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是从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从化区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投诉处理决定程序作出合法处理。二、投诉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投诉事项2申请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该项目属性设置为货物类不合理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被申请人认为,采购人、被申请人依据项目需求自主定为货物类组织招标并无不妥。关于投诉事项3申请人认为招标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采购具有公共属性,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是通行的做法。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非投标的门槛条件,只是作为加分项,且代理商若自身没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可以通过所代理产品的制造商有关证书获得加分,上述做法并无不妥,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关于投诉事项5申请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规范性,是在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证明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同时也未在法律禁止列为评审条件之列,采购人设定相关评分因素符合项目和合同履行需要,申请人认为与采购项目实施没有直接关系的说法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此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证书并非投标的门槛条件,只是作为加分项,且代理商或经销商自身在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只要取得生产厂家的授权,也可以通过提供所代理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获得相应分数。因此,申请人对实用新型专利等加分项的投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从受理投诉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间也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规定的时限。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经审理查明:采购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机构××公司组织太平镇格塘村餐厨垃圾处理系统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开招标活动。2020113日,××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01124日进行了开标,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申请人未参与投标,属于潜在供应商。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申请人于20201118日向代理机构××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受理和答复,申请人于202011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一、代理机构以申请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为由,拒绝接受申请人质疑函,损害申请人正当权利;二、项目属性设置不合理,服务是项目实施重点,用户需求和评分设置不合理;三、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置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四、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五、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关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与项目实施的质量服务没有直接关系。申请人投诉请求为暂停本项目,如确定项目违法违规,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并要求代理机构依法答复申请人质疑事项。被申请人于20201230日作出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反映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的投诉成立;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据项目需求自主定为货物类组织招标,申请人该投诉不予支持;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只是作为加分项,且代理商可以通过所代理产品的制造商有关证书获得加分,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四、项目认证范围设置为环境处理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不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五、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相关评分内容符合项目和合同履行需要,只是作为加分项,且代理商取得生产厂家授权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相应分数,申请人投诉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决定申请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5投诉不成立,由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复议答复书及材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诉处理决定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的规定,涉案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按照所属预算级次,被申请人有职责受理该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采购项目属性设置为货物类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规定,涉案项目为处理餐厨垃圾决定公开招标采购餐厨垃圾系统设备,采购人将项目属性定为货物类,品目类别为A99 其他货物,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招标文件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评分项是否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涉案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企业荣誉及信誉等方面实力评审分项规定投标人2018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根据国科发火〔201632文可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初衷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涉案项目属于采购餐厨垃圾系统设备,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评分项与涉案项目需求存在关联性,更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因此,本机关认为涉案招标文件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评分项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被申请人对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申请人关于此项诉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关于招标文件设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相关评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涉案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企业荣誉及信誉等方面实力”评审分项规定“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1分,最高得6分;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餐厨垃圾系统、降解装置、空气治理设备、异味控制、除臭系统等与项目需求相关的专利证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获得与项目需求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注:需提供以上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为餐厨垃圾系统、降解装置、空气治理设备、异味控制、除臭系统等与项目需求相关的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也要求与项目需求相关,鉴于本项目属于采购餐厨垃圾系统设备,上述条款设置与涉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具备相关证书的投标人在后续合同履行阶段也能为采购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且该条款不属于资格条件,只是作为加分项。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设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相关评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申请人对此处理并无不妥,申请人关于该项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从财采决〔20208号),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3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