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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21〕4号)
时间: 2021-04-30 16:22:47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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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广州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XX房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高启超

  第三人一:广州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人二: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新基上村15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6号),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2月2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6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3.责令第三人暂停项目编号为GZQS2020HG11128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和理由:

  1.招标文件多处设置不合理、有歧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包括:(1)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二、总体需求 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设备的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竞争。第三人在质疑答复中回复称该项要求的资料并非投标时提供,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评分标相矛盾。(2)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2.1点“投标文件的构成”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图纸。(3)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二、总体要求”第11点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视频,属于变相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恶意增加投标供应商负担,以不合理要求排斥、限制竞争。(4)第三人一在2020年12月18日以邮箱的形式发送申请人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修改公告》电子版本,其中采购人的名称为“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是涉案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

  2.本次项目涉及金额大(2239万元人民币)且技术复杂,在项目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却没有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违反《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涉案处理决定未予以查明,以涉案采购项目属于货物类,不属于“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服务类项目,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四)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很明显,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采购项目并未限定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涉案处理决定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三 技术参数 (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与(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参数设置不合理:(1)招标文件选择5个集成模块作业的设备,排斥更优的3个集成模块的设备,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2)招标文件要求“电池防护等级达到IP68,确保整车安全(提供相应CMA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属于提高采购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4.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三 技术参数(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 “▲6.底盘要求电量(kWh):≥33kWh;额定电压:≥200V”、“9.水泵最高压力(Mpa):≥16”、“10.最小转弯半径:≤2500mm”、“20.电池箱体防尘防水,防护等级达到 IP67,可通过涉水和泡水实验”“28.产品具有快、慢充两种充电模式,应符合 GB/T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通用要求,快充装置要求兼容广州市场正常运营的纯电动出租车所使用的快充桩”设置不合理,明显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通用型设备供应商参与竞争,且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被申请人未查明以上事实,仅以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认定申请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显认定事实事实不清,且与《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要求相违背。

  5.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三 技术参数 (子包三)一 小型高压冲洗车和三 小广告、口香糖污迹清洗车设置的技术参数过多,且各参数对应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涉案处理决定未查明该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且(子包三)(一)小型高压冲洗车的技术参数要求:“▲15.电机采用不低于 5.5KW 直流动力电机;”,根据申请人向该类产品广州市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玛西尔询问了解,厂家给出明确回复(见证据14):目前市面上常见的小型高压冲洗车最大功率只能做到5KW,并且大功率的电机耗电量也大,成本相应也会有所增加。

  6.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三技术参数(子包四)一 (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18吨氢燃料洒水车满足参数实质性条款的产品制造商不足三家且具有指向性。申请人在中国汽车网以及工信部官网查询得知,完全满足招标参数的仅有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有限公司(广环牌)的产品,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不合理排斥、限制竞争。涉案处理决定未查明该事实,仅以如果出现不足三家供应商具备响应产品情形按废标处理认定申请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7.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8 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业绩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其发票复印件原件资料,明显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且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涉案处理决定以“证明材料是原件备查,不是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8.招标文件中第44页至第54页的评分标准,以“可行”、“充分”、“简单”、“优质”、“不足”、“不全面”等主观评分标准,不量化、不具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涉案处理决定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内容进行审查,仅以招标文件没有直接出现“优”、“良”、“中”、“一般”等字眼,认定申请人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结合上述内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被申请人未查明事实,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书第一条所提出的问题。

  1.关于申请人申请书第(一)项提出的“招标文件多处设置不合理、有歧义,限制、排斥竞争潜在供应商”问题。

  (1)申请人称“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二、总体需求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设备的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并认为该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的原文为:“产品为全新的厂家产品,提供设备的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见《招标文件》第18页第4-5行) 原文并没有“投标时”这三个字,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设备的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并且,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已告知该项要求的资料,是要求投标人须响应在交货时提供,并非投标时提供。(见质疑答复函正文部分第 8-11行)因此,申请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申请人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视频,视频应体现投标文件里所描述的主要功能,该设置变相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问题。

  经被申请人了解,实际需要提供视频演示的只有子包二和子包六。视频与样品并不是同一概念,要求供应商提供视频,并不是要求其提供样品,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关于申请人第(二)项意见,其认为,处理决定以“采购人需求是要求投标人须响应在交货时提供设备的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被第三人1在质疑答复中已回复告知该项要求的资料并非投标时提供”,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且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评分标准相矛盾。

  经被申请人调查了解,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设备的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前文第1条第(1)点已对此作了说明。

  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第三点第(三)项第二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规定在实质性响应一览表响应。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74页《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7“★”实质性条款响应一览表,亦已具备给投标人响应的格式,并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上述事实清楚,亦未存在矛盾之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申请人第一条第(三)项所提出的“招标文件关于提交视频的设置不合法,……”问题。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第二条第11项:由于本次项目所采购部分车辆/设备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视频。(见《招标文件》第18页第18-25行)子包二和子包六的技术评分表中“评审项目”栏有“视频演示”的要求,而其他子包则没有,因此实际需要提供视频演示的只有子包二和子包六。(见《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第44 -55页)该部分内容表述是清楚的,并不存在歧义。因此,申请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4.关于申请人第一条第(四)项所提出的其邮箱收到的文件采购人名称错误问题。

  申请人称“代理机构在2020年12月18日以邮箱的形式发送我司《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修改公告》电子版本(详见附件三),其中采购人的名称明显不是本次项目的采购人名称。”经查,该事项不是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内容,并且,本项目在指定的省、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了《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修改公告》,未发现采购人名称不符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此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申请人驳回该项投诉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第二条提出的“项目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没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问题。

  本次采购项目名称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需求的六个子包项目是环卫车辆的购置。另查,政府采购指定发布信息的省、市网站,本项目采购计划清单所填的采购品目是“A02030728清洁卫生车辆”。根据《政府采购品目表》,本项目品目分类属于货物类。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第一点第(四)项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上述规定并不包括货物类采购项目,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是货物类,不属于“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服务项目。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0年环卫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被终止的原因并不是申请人所称的“没有发布采购需求征询公告”,而是因为招标条件设置不合理。(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第385页)

  因此,申请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申请人第三条、第四条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合理问题,以及第七条提出的评分标准不量化、不具体问题。

  就此问题,我局已在处理决定书中作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2020年12月3日,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项目实施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抽取组织了5名专家对本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内容(需求、评审标准及其他条款),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一致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总体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申请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关于申请人第五条提出的子包四采购项目具有指向性问题。

  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三技术参数(子包四)(一)(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二)18吨氢燃料洒水车。招标文件采购需求(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4台,最高限价192万元、18吨氢燃料洒水车2台,最高限价448万元。”

  经我局了解,《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2020年环卫设备购置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和采购项目清单的通知》(穗城管〔2020〕406号)第二点:“环卫设备购置项目属转移支付项目。各区要按照我局下达的采购任务清单,加急分批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其中下达荔湾区的采购任务(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4台,18吨氢燃料洒水车2台。

  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明确回复“因在环卫车辆行业该项技术为新兴技术,在本次招标期间无法预估是否有新产品上市,故本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在投标时间截止后,仍不足三家供应商具备响应产品,将另行采用其它采购方式进行”。

  因此,上述条款的设置,是采购人按照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精神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具有指向性,申请人关于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关于申请人第六条提出的投标文件格式问题。

  招标文件78页,投标文件格式的“附件18—年度以来同类项目经验”表格“注:请附上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其发票复印件作为同类业绩评价证明资料,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经我局了解,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回复“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上的证明材料可清晰列明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可查询到的相应材料,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备网络查询条件,应备好原件,在评审委员会提出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评审委员会作评审依据,如未能提供,则有可能被视作放弃澄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条“(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证明材料是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且上述投标文件格式的附件备注是原件备查,不是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点“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关于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局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代理机构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公开招标采购环卫设备购置项目,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对部分条款不满于2020年12月10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一、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存在多处表达不明确、不清晰、有歧义、不合理的要求,包括: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二、5点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设备的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2.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2.1.(4)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图纸;3.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第二、11点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视频,视频应体现投标文件里所描述的主要功能(具体要求详见各子包的技术需求及技术评审表)。上述要求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相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及采购需求,不符合《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二、本次项目涉及金额大(2239万元人民币)且技术复杂,在项目正式发表招标公告前没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三、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与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参数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四、子包三中的小型高压冲洗车和小广告、口香糖污迹清洗车设置的技术参数太多,存在为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中标提供便利的嫌疑,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五、子包四中(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18吨氢燃料洒水车能满足参数实质性条款的产品制造商不足三家且具有指向性。代理机构在招标前没有根据子包四产品需求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流程不合规、参数设置不合理。六、招标文件附件18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业绩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其发票复印件原件资料,明显增设投标人的义务,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七。招标文件第44-54页评分标准中存在大量过于主观的评分标准设置。主观分不量化不具体,缺乏明确的评审依据,给评审专家主观判断的空间非常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申请人提出如下投诉请求:1.视情况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政府采购活动。2.重新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后再发布招标公告。3.修改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的部分技术参数。4.减少子包三小型高压车和小广告、口香糖污迹清洗车的技术参数。5.重新设置子包四的技术参数。6.删除招标文件附件18表格后注中的“原件备查”。7.本项目各子包的技术评审表需重新设置量化明确的评审依据。

  2020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受理上述投诉。2020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发出《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书》(荔财采〔2020〕96、97号)。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就上述投诉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荔财采〔2021〕6号)。该投诉处理决定认为:1.关于投诉事项一,(1)质疑答复已明确设备的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并非投标时提供,投标人只需在《实质响应一览表》做直接相应即可。(2)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2.1.(4)中所列的书面响应包括图纸,非强制性要求,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七)项规定,图纸是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3)招标文件子包二、六技术参数中已明确需提供视频演示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其余子包并无要求;视频时长无具体政府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依需设置。上述要求表述明确、设置合理,符合规定。(4)采购人名称不符的情形不属于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事项,驳回该项投诉。2.关于投诉事项二,涉案采购项目品目分类是货物类,不属于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服务项目,不支持该项投诉。3.关于投诉事项三,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与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参数是采购人为选取安全可靠、质量保证的设备而设置,专家论证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内容总体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上述子包均具备不少于3家以上潜在供应商,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及倾向性。不支持该项投诉。4.关于投诉事项四,相关技术参数系被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专家论证一致认为合理,没有指向性和倾向性,且技术参数设置的数量也无政府采购规定。不支持该项投诉。5.关于投诉事项五,该采购项目是采购人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进行采购,且根据法律规定,招标采购中,若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处理。因此,不支持该项投诉。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证明材料是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且招标文件第78页的附件18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业绩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其发票复印件原件资料的要求是原件备查,不是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点规定。不支持该项投诉。7.关于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第44-54页各子包技术标准设置没有引起歧义的表述,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规定,专家论证意见一致也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总体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根据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业也有根据自身专业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职责。因此,不支持该项投诉。被申请人据上驳回申请人上述投诉事项。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3月15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经查,代理机构已就本项目发布《暂停公告》。

  另经查明,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代理机构有组织5名专家对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内容(需求、评审标准及其他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以上事实有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专家论证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规定,涉案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所属预算级次,被申请人有职责受理该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二、关于招标文件多处设置不合理、有歧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问题

  (一)关于申请人称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时即提供设备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问题问题。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5点属于★号条款,带★号条款为不可偏离参数,对投标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其他一般性条款相比,其文字表述应当更加准确、清晰、无异议。本案中,采购人为保证采购车辆为全新厂家产品而设定上述条款,条款内容及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但该条款未如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1点明确投标人是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交货时提供设备注册证或相关合格证书,条款表述不清晰导致投标供应商对此理解存在歧义。《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穗财规字〔2019〕2号)明确规定采购文件编制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被申请人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5点和第五点内容存在关联性,认定招标文件是要求投标人响应在交货时提供相关证书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请人该项诉求,本机关部分予以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称招标文件不合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图纸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据此,涉案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第3.2.1(4)点“对招标文件第二章作出的书面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的要求并无不妥。申请人此项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申请人称招标文件不合理要求投标人提供视频,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问题。综合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第二、11点中“对部分车辆/设备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各投标人...提供车辆/设备额性能、功能及作业操作演示的介绍视频材料......,主要应体现招标文件里所描述的主要功能(具体要求详见各子包的技术需求和技术评审表)”的相关表述及该章第三点“技术参数”中子包二、子包四相关技术要求和第三章“合同文本”所附技术评审表,可知只有子包二和子包四需要提供视频演示。申请人所称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表述不能得出其他子包不需要提供视频的结论,本机关不予支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部分产品的视频,其目的在于准确评价部分投标产品的主要功能,并非申请人所称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且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并无禁止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视频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按照项目需要和技术特点合理设定相关技术参数,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也认为子包二、四中提供视频演示的要求为合理。因此,被申请人对此认定于法有据。申请人该项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申请人称第三人一在2020年12月18日以邮箱的形式发送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修改公告》电子版本中采购人的名称错误问题。被申请人认定该事项不属于投诉前质疑事项,决定驳回该项投诉,于法有据,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关于本项目在项目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没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并结合《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对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形式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专家为非本系统、单位的专业人员,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规定,本项目已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内容(需求、评审标准及其他条款)进行论证,符合上述规定。鉴于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无规定必须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被申请人对此认定于法有据。申请人该诉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子包五3-5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与子包六四轮纯电动洗扫一体机参数设置不合理问题。

  申请人提供的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答复函称“3个集成模块与5个集成模块的纯电动路面养护车主要功能及质量并没有什么区别”以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复函均未支持申请人所提出的“3个集中模块更优、5个集中模块更次”的论点。申请人声称的“以往市区发生内涝时,还没有出现过环卫车辆完全浸泡在水中的情况”及子包六相关论点并无证据依据。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标准第14.2.7和14.2.8并无“泡水实验”的表述,而是使用“浸水实验”的表述,而且14.2.7浸水实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因此,申请人将“泡水实验”理解为IP68防护等级所指的浸水实验并无法律依据。而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子包五、子包六技术参数合理,并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及倾向性,代理机构向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说明也确认经市场调查有3家以上品牌车型符合招标文件子包五、子包六采购需求。因此,子包五、子包六技术参数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有权按照项目需要和技术特点合理设定相关技术参数,被申请人对此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子包三小型高压冲洗车和小广告、口香糖污迹清洗车技术参数设置过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问题。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招标设备参数设置多少并无规定,申请人也未提供与该项复议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上述两项设备相关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型高压冲洗车电动功率说明答复函》也不能证明市场上不存在采用不低于5.5KW直流动力电机的小型高压冲洗车。鉴于采购人有权按照项目需要和技术特点合理设定相关技术参数,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也认为子包三技术参数合理,并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及倾向性,因此,子包三技术参数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此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关于招标文件子包四(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和18吨氢燃料洒水车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显示除子包四资料不足外,其余子包均具备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子包四(18-24桶)氢燃料垃圾收运车和18吨氢燃料洒水车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开展调查,未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进行认定,被申请人对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关于此诉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七、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8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业绩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其发票复印件原件,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且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8备注内容为:“请附上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其发票复印件作为同类业绩评价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原件备查。”该备注条款系要求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同类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其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并未要求投标人同时时提供材料原件。专家论证意见也认为招标文件该项设置要求合理、未有指向性、倾向性。被申请人此项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八、关于招标文件中第44-54页各子包技术评审表评分标准不量化、不具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所有子包技术参数合理,已充分量化细化,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及倾向性。经查,暂未发现招标文件第44-55页所有子包的技术评审表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所有子包的技术评审表评审因素及标准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6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1〕6号),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