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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外建)
时间: 2021-06-18 16:43:52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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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法人名称: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4177R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5号15层1501-1

  本机关于2021年2月1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你单位2019年度代理的“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与更新改造设施方案”(项目编号:BJZWJGZ-ZC2019-0005,以下简称“钟落潭项目”)等五个采购项目。经调查,你单位上述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和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

  一、“钟落潭项目”商务评审细则将供应商的所在地和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一)“投标注册地在广州市或在广州市有分支机构的得3分;广东省内(除广州市外)的得2分,其他得1分”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评审因素,对外地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二)“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具有广州市控制性详细修改及旧村更新改造规划工作经验的:1.承担过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1个得1分,最高得6分。2.承担过广州市旧村更新改造规划的,1个得1分,最高得6分。本项最高得12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二、“海珠区黄基涌等41条河涌2019-2021堤防设施维修养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105-201909-105720-0005)商务评审细则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金额合同业绩和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一)“优:在项目本区行政区域具备累计1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养护基地,得14分……”,将特定行政区域作为评审因素;(二)“2015年1月1日至今,独立承接过单项造价18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设施(或水利设施)养护项目业绩(业绩时间和金额以合同或分包合同为准):优:拥有10个或以上业绩,得10分……”,将特定金额的行业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三)“优:投标人2018年度营业额达到21-25亿元人民币得12分……”,将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一和二,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6月3日书面回复本机关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无意见,未做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一和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七)项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