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广州皓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7685228J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广州大道中1268号803A(自编D152)
本机关收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函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审计局2021-2022年广州市审计工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2021-0218)子项目1的投标中涉嫌与另一投标供应商德仁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公司”)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你公司参加了“广州市审计局2021-2022年广州市审计工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2021-0218)子项目1的公开招标活动,采购预算573万元,采购人为广州市审计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项目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4月21日开标评审。招标文件规定项目1总预算573万元,招选7家供应商,供应商中标金额上限为134万元。
经本机关审查你公司与德仁公司的投标文件,你们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1.德仁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发现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2.你公司投标文件“机构设立、运作流程、管理计划”第四点“我们的客户”和第五点“皓程特色”,与德仁公司投标文件“机构设立、运作流程、管理计划”中的第四点和第五点内容完全一致。3.你公司投标文件“业绩一览表”第15、16、21项目内容与德仁公司投标文件“业绩一览表”中所列的全部三个项目内容完全一致。此外,你公司和德仁公司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机器码与投标IP地址完全一致。在接受本机关调查时,你公司函复称是你公司工作人员将本项目的标书发给德仁公司学习参考。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本机关调查取证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你公司协助调查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与德仁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且对投标文件存在协商情形,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20〕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7月21日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7月28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认为串标是公司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处理。你公司与德仁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且对投标文件存在协商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投标供应商中标上限金额(人民币1,34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陆仟柒佰元整(¥6,700.00),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