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东富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1903445U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金光大街22号301铺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2020年度代理的“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城维计划-广州市重点城市出入口绿化景观养护项目”(项目编号:FXCG2020-006,以下简称“出入口绿化养护项目”)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上述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
将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城维计划-广州市城区绿化主要有害生物应急防治项目”(项目编号:FXCG2020-001)商务评分表“纳税信用情况”栏评审标准设定“企业2018年获得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A级得5分;B级或M级得3分;C级得1分;其他不得分”;“出入口绿化养护项目”商务评分表“经营状况”栏评审标准设定“2019年度在税务管理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得5分;被评定为‘B级或M级纳税人’的得3分;被评定为‘C级纳税人’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实际经营期满3年才能评为A级纳税人。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1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该部分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单位上述行为,变相地将企业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第三点第(二)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