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州市翠增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59AXQUXN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天虹街A3幢A1-1
本机关收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函反映你公司存在频繁向交易中心提交质疑函,却从未参与任何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异常情况,涉嫌恶意质疑和投诉,并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及采购效率,要求本机关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自2020年4月30日起,先后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质疑函15份,涉及14个项目,但均未提交投标文件、未参与以上项目的开标活动。其中,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你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广州市、区两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且查无实据共5宗:
1.2021年3月2日增城区财政局受理你公司对“增城区增江街2020年村(社区)视频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一宗,经审查后,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增城区财政局于3月18日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2.2021年7月13日南沙区财政局受理你公司对“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广州市南沙大岗中学教学楼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审查后,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南沙区财政局于8月20日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3.2021年7月13日南沙区财政局受理你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广州市南沙潭山中学教学楼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文件提起投诉,经审查后,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南沙区财政局于8月20日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4.2021年6月30日本机关受理你公司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年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采购文件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并审查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于7月22日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5.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受理你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年计划外项目子项目2-数字法庭系统升级项目”采购文件提起投诉。经审查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于9月17日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综上,2021年内你公司在广州市范围政府采购投诉查无实据已达5次。以上事实有5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关于广州市翠增电子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情况的函》《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广州市翠增电子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