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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宏茂建设公司)
时间: 2021-12-07 16:33:59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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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49467H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第四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黄埔区财政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石门公园景观林抚育项目”(项目编号:HMZC2020003),并移交本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依据黄埔区财政局检查工作底稿,你单位该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第三项“2、投标人参加市级或以上林业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演练活动中获得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企业荣誉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以特定行业的行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二、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第五项“2018年度在税务管理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得6分;被评定为‘B级或M级纳税人’的得4分;被评定为‘C级纳税人’的得2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实际经营年限不少于3年,该评审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了回复且未提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