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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龙机动车)
时间: 2022-03-01 15:31:08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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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名称: 广州市大龙机动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T1HE9R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莲溪深涌南二路13号102铺

  本机关收到来函,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1-2023年度公务车维修服务项目”(编号:CZ2021-0876)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嫌伪造部分投标文件,要求本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该项目于2021年7月29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你公司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并被推荐该项目子包1的中标供应商,子包1的预算金额为430.5万元。项目招标文件第89页“商务评分”中第一项评审内容为“同类项目经验:依据2018年以来的同类项目合同或验收报告情况进行评审”,分值7分,每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得1分,最高得7分;第89-90页第四项评审内容为“客户评价(依据《业绩一览表》中的业主评价)”,分值8分,获得一项正面或优秀评价得2分,最高得8分。招标文件第89页“商务评分”中第三项评审内容为“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或奖项(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分值8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

  你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一览表”提供了业绩9-广州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原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车辆维修项目相关材料作为同类项目经验及客户评价材料,其中车辆定点维修合同显示委托维修单位为“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接维修单位为“广州市大龙机动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接受本机关调查时,你公司来函声称“原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业务发展需要响应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与广州市大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大龙机动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二家维修合同”,并提供了相关发票及汇款记录作为证明。本机关向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原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局函复称,其仅与广州市大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修合同,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并未与你公司签订维修合同,你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发票及汇款记录是该局2021年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通过定点议价方式采购的车辆维修服务付款证明。因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车辆定点维修合同”为虚假材料。

  你公司投标文件中“证书奖项一览表”将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2019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作为获得奖项,并提供显示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天河联络处颁发的“2019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荣誉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本机关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调查核实,该协会函复称,该协会未向你公司颁发过“2019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荣誉证书,且从未授权属下的机构向会员单位颁发优秀会员单位相关荣誉证书,协会属下机构天河联络处也未曾组织开展“2019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评选工作。因此,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天河联络处“2019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荣誉证书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机关向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和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调查及其函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并于2022年1月5日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月12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涉嫌伪造部分投标文件的事实有误的申辩,提交了天河区应急管理局盖章的《维修服务评价证明》《关于天河联络处为广州市大龙机动车维修有限公司颁发“优秀会员单位”的情况证明》等证据,提出不予处罚的诉求。结合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机关去函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就有关情况作了进一步核查。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函复明确“只与广州市大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修合同(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没有与广州市大龙机动车维修公司签订过《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函复明确,已组织协会监事会对“天河区联络处是否自行组织过辖区内会员企业开展2019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评选工作”展开调查,全体天河区联络处副主任以上领导一致认为“2020年5月前后,天河区联络处没有自行组织过辖区内会员企业开展2019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评选工作,协会对大龙机动车维修公司提供的‘2019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证书来源不知晓;古雄飞不是协会专家,按规定协会专家没有评先活动的表决权,协会也从来没有赋予相关人员以‘协会专家’的身份在协会任何评选工作中行使表决权。所以,大龙机动车维修公司提供的5名专家签名的情况说明,只能代表上述5名人员的个人行为,无权代表天河联络处曾向大龙机动车维修公司颁发‘2019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因此,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综合以上调查,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公司提出不予处罚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4,30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1,525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