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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友好环保)
时间: 2022-03-01 15:29:21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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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名称: 广州市友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79737114XJ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莲溪深涌南二路13号106铺

  本机关收到来函,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1-2023年度公务车维修服务项目”(编号:CZ2021-0876)公开招标时,投标文件的部分内容涉嫌伪造,要求本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该项目于2021年7月29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你公司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并被推荐该项目子包6的中标供应商,子包6的预算金额为124.5万元。项目招标文件第89页“商务评分”中第一项评审内容为“同类项目经验:依据2018年以来的同类项目合同或验收报告情况进行评审”,分值7分,每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得1分,最高得7分;第89-90页第四项评审内容为“客户评价(依据《业绩一览表》中的业主评价)”,分值8分,获得一项正面或优秀评价得2分,最高得8分。招标文件第89页“商务评分”中第三项评审内容为“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或奖项(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分值8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

  你公司投标文件“业绩一览表”提供了“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合同”两份(服务期限分别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作为业绩。投标文件中“证书奖项一览表”提供了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诚信优质服务单位证书(2013年度)”“诚信优质服务单位证书(2016-2017)”“协会20年铜牌会员企业”等荣誉牌匾作为获得奖项证明材料。

  经向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函复称,没有与你公司签订过合同,与你公司之间也无经济、业务往来关系。经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调查核实,该协会函复称,未向你公司颁发过“2013年度诚信优质服务单位证书”“2016-2017年度诚信优质服务单位证书”“协会20年铜牌会员企业”等荣誉牌匾。

  因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合同”两份以及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诚信优质服务单位证书(2013年度)”“诚信优质服务单位证书(2016-2017)”“协会20年铜牌会员企业”等荣誉牌匾为虚假材料,且上述材料影响商务评分评审。据此,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机关向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调查取证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并于2022年1月5日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月13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不予处罚的诉求,但会上、会后并未提供可以支持不予处罚的证据材料。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公司提出不予处罚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24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6,225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