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广州)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联合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0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检查组自2021年10月18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是在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承诺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2020年5月记01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员工工资18,000元,未纳入工资科目核算。
二、2020年12月记032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员工联想笔记本电脑费用7,972元。经查询,此笔费用为员工的电脑补助,属于工资性质,未纳入工资科目核算。
三、2020年1月记001号凭证在“其他应收款--公积金个人部分”科目支付2019年12月份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210元。根据2020年1月2日补缴清册,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金额是315元,与记账凭证登记的金额不一致。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你单位根据检查组的处理意见已在2021年10月份工资补扣公积金个人部分差额105元。
四、列支非本单位员工工资28,918元。2020年11月记012号凭证计提11月份工资113,417.28元,其中5人非你单位在职人员,该部分人员28,918元应计入劳务费核算。
五、经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齐全,入账依据不足。
上述事项一~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根据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调整,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无误。
六、经抽查,你单位2020年记账凭证编制存在以下情况:记账凭证上的“附单据数”未填写,审核和出纳人员未签名或者盖章,制单和记账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未使用中文。
七、经抽查,2020年5月31日记001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中支付封面封底费2,480元,后附原始凭证仅有银行回单及电子普通发票,未见审批流程。
上述事项六~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会计审核程序,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等为证。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