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公示
整改通知书(弘允公司)
时间: 2022-06-02 17:28:32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打印】 字号:

广东弘允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 号)、《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粤财法〔2020〕2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8号)的有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1月起对你单位(原广州中隆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是在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承诺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经抽查,部分评估报告引用已经废止的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评估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经抽查,部分评估项目过程存在疏漏,影响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三条规定。

  (三)经抽查,部分评估项目评估程序履行不到位或缺失,未充分收集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评估资料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

  (四)经抽查,部分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且评估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不能有效反映具体程序履行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 规定。

  (五)其他违反执业准则的问题,包括评估说明金额描述笔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查询表》及附件等为证。

  二、处理决定

  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检查过程中,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执业行为,重视并规范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程序,严格实施必要的现场调查、核查验证、分析整理等评估程序,落实对评估资料的完整收集、记录和保存,按规定完善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档案,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2022 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