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 号)、《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粤财法〔2020〕2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8号)的有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1月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是在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承诺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经抽查,个别评估报告存在疏漏,导致其中一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论值低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
(二)经抽查,个别评估报告引用已经废止的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评估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规定。
(三)经抽查,个别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未完整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规定。
(四)经抽查,个别评估报告基准日与合同约定的基准日不一致,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九条规定。
(五)经抽查,部分评估项目评估程序履行不到位或缺失,未充分收集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评估资料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六)经抽查,部分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或未规范归档,不能有效反映具体程序履行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
(七)其他违反执业准则的问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附件资料不完整、评估报告摘要披露不充分、报告内容不准确或不清晰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十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等为证。
二、处理决定
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检查过程中,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执业行为,重视并规范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程序,严格实施必要的现场调查、核查验证、分析整理等评估程序,落实对评估资料的完整收集、记录和保存,按规定完善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档案,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2022 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