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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谢美蓉)
时间: 2022-09-15 16:58:39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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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姓名:谢美蓉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360102********6347

  本机关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你涉嫌在政府采购专家入库申请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第三款,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你是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注册地为广州市。经查询你的《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申请书》,你填写的工作单位为“广州市青少年素质拓展研究会”,职务为“科员”。经向广东警官学院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你自2004年8月至今的工作单位为广东警官学院,自2004年8月至今的参保单位仅为广东警官学院。你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申请书》中填报的工作单位名称、职务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申请书》《关于我院谢美蓉老师相关情况的复函》和《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助核实社保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处罚,依法报广东省财政厅按照财库〔2016〕198号相关规定对你予以解聘。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