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广州典达招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100865M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67号301房东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了你单位2022年度代理的“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北楼三楼专题展厅文物展柜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DD-2022ZFCGHW10162,以下简称“文物展柜设施采购项目”)和从采购人检查中延伸你单位代理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办公日用百货、五金用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DD-2022ZFCGFWGK10179,以下简称“百货、五金用品采购项目”)等八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上述采购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百货、五金用品采购项目”包组一包组二技术评审表“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物品存放仓库”中设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仓库为投标人自有产权的,面积每达到150平方米得1分;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仓库为投标人租赁的,面积每达到150平方米得0.5分;最高得15分”。“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运输工具” 中设置:“运输车辆为投标人自有的,每提供1个完整的车辆证明得2分;运输车辆为投标人租赁的,每提供1个完整的车辆证明得1分;最高得10分”。
2.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粮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DD-2022ZFCGHW10156)技术评审表“投标人的项目实施能力”中设置:“(1)投标人自身具备的仓储能力:仓储场地为投标人自有产权的,面积每达到500平方米得2分;租赁场地的,面积每达到500平方米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2)投标人自身具备的运输能力:运货车辆为投标人自购的,每提供1个车辆证明得2分;租赁的,每提供1个车辆证明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
上述事项将自有产权与租赁设置为不同的分值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第68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对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对比
“文物展柜设施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投标样品”中设置:“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样品的数量、材料的质量、工艺水平等进行比较,最优得5分,较优得3分,一般得1分,最差得0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3〕58 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