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骏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DW71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涛乐街32号6楼自编609铺
本机关收到广州市水务局来函反映在参加“广州市公共排水管渠监督检测项目(包组二)”的中标单位骏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职称证书”真实性存疑,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移送本机关进行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广州市公共排水管渠监督检测项目于2023年2月3日发布招标结果通知书,采购人为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总预算为438.57万元,分为三个包组。其中包组二预算金额191.575万元,中标单位为骏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91.575万元(合同金额据实结算),项目于2023年2月20日签订生效。据水务局自查,你公司《广州市公共排水管渠监督检测项目投标文件》第175页提供的项目经理冯琪(管理号:无 发证单位: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市政给水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无法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台核实真伪。2023年6月2日,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要求你公司将上述证书原件送至广州市水务局9楼,你公司逾期未提交。2023年6月12日,该办发函防城港市人社局核查该证书的真实性。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拟投入人员的分值比例大:人员业务能力(16分),其中项目经理能力满分6分,具有给排水类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2分;项目经理履历最高得2分...。技术得分统计表显示你公司“拟投入人员的业务能力”项得分为满分16分,总得分97.64分,与第二名96.40分相差仅1.24分。
本机关向发证机关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项目经理冯琪的市政给水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的真实性。该局复函称冯琪(管理号:无 发证单位: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市政给水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不是该局颁发,与所提供资料不符。
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函核实相关情况,你公司解释称:人事部根据制度收集员工的个人职称证书等相关信息扫描存档,在投标时,会先查实证件是否过期真实有效。此次投标时,你司曾在http://gxgcjyfgpsw.207.tempurl.top/的网站上查询到证书真实有效才放入投标文件中。你司认为此项招标文件上没有特别说明,人员证书需要在哪个特定网址查询得到才算有效。你司认为,在投标过程中,评委认为证书有效,没有要求做出相关澄清文件证明,故而认为该项目经理证书有效。你司法人代表、即本项目经理冯琪至今无法提供该高级工程师证书原件。
本机关认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你公司未对本项目的法人代表及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冯琪的高级工程师证书真伪予以核实,没有在职称证书发放地广西评审类职称证书查询官网“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证书在线查询等公开专门查询渠道予以查询核实。对其提供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材料未尽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负法律责任。综上,你公司使用虚假高级工程师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参与该项目的响应文件、本机关发出的核实有关情况的函及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并于同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并于2024年2月2日发出《听证通知书》,2月22日依法组织了听证。经复核,并结合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机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投标供应商作为投标主体,应对投标文件真实性负审慎审查义务。结合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有关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项目负责人冯琪所提供的高级工程师证书为虚假材料,根据采购法规定,投标供应商作为投标主体,应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91.57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仟伍佰柒拾捌圆柒角伍分(¥9,578.75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