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2023F1227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财政局2024-2025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粤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粤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680号1栋3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亚波
被投诉人1:广东国咨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99号7号楼201单元
被投诉人2: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
四、基本情况
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为“广州市财政局2024-2025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2023F1227),采购人为广州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国咨招标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24年4月16日-17日组织开标、评标。经评审,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为本项目采购包1的中标供应商,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采购包2的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项目采购包3的中标供应商。
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代理机构于2024年4月18日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投诉人因认为评审过程存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事项,于2024年4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答复。中粤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中粤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机关重新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请求:因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请求不予以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