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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书(广州市衡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 2022-06-02 17:17:49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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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衡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 号)、《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粤财法〔2020〕2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8号)的有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1月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是在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承诺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经抽查,个别评估报告引用已经废止的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资产评估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经抽查,部分评估项目收集评估资料不充分,评估资料验证程序履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三)经抽查,部分评估报告程序不规范,工作底稿日期早于委托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

  (四)经抽查,部分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不能有效反映具体程序履行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五)其他违反执业准则的问题,如:抽查的工作底稿未统一编制索引号,报告部分内容前后描述不一致,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不符合执业准则规范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等为证。

  二、处理决定

  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检查过程中,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执业行为,按规定完善工作底稿并妥善管理资产评估档案,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2022 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