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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书(浩泰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
时间: 2022-09-06 15:41:25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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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浩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我局检查组于2020年10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是在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承诺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编制会计凭证不规范。

  1.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不一致,虚增库存现金。

  你单位2019年8月共2张记账凭证登记提取备用金合计46,000元,通过“库存现金”科目核算,后附的原始凭证是由你单位银行账户直接转款至非本单位人员的个人账户。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你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收付款记账凭证编制不完整。

  你单位2019年涉及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共63笔,合计金额685,228.29元,相关记账凭证中出纳人员均未签名或者盖章。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你单位应按规定在记账凭证补充签字或盖章,今后应严格按规定编制记账凭证。

  (二)会计资料登记信息不完整。

  你单位2019年会计凭证共2册,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封面中,装订人员未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你单位应按规定在会计凭证补充签字或盖章,今后应按规定装订会计凭证。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等为证。

  二、处理决定

  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广州市财政局(监督处)。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