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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正)
时间: 2023-03-17 16:50:03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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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名称:广州市交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734500143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裕海路5号龙溪公交保养场综合楼首层第3轴(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公司2021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了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2021年国省道公路路基雷达检测项目”(项目编号:JZ2021ZFCG11,以下简称“省道公路路基雷达检测项目”)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上述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设置与企业经营年限有关的证书,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

 一、“省道公路路基雷达检测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定表》评审项目第2项“企业实力”的得分标准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4分”。

 二、“广州市老城区停车综合治理研究”(项目编号:JZ2021ZFCG10)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商务评分表》第1项“供应商综合实力”的得分标准:“2、供应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有得4分;无得0分,本项最多得4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变相地将企业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第一大点第(四)项的规定。

 你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复函称上述两个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的服务需求或研究方向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领域类别,且经调查,市场上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数量满足至少3家,你公司在设置上述评审因素时无任何主观性上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倾向,并提交了国库司的相关解答(留言编号1438-3247125)证明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2〕47 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有关规定,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申请条件对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作出了限制,采购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实质上变相地设置企业经营年限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不符。故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