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 > 其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悦途)
时间: 2023-06-07 15:03:08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打印】 字号:

  当事人:

  名称:广州悦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050140G

  本机关于2022年8月收到来函反馈线索,反映你公司在参加“2021年广州科普游自由行项目(项目编号:GZSW20000FG4068)”标段一投标时,涉嫌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参加了“2021年广州科普游自由行项目(项目编号:GZSW20000FG4068)”标段一的公开招标活动,标段一预算金额为132万元,采购人为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月15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

  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等材料均显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本机关向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调查,其函复称,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法定代表人应为“任莉楠”,且你公司开业至今,“吴**”并未在你公司担任过法定代表人。因此,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虚假材料,且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等显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的材料均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该项目评标报告、本机关对你公司发出的调查函及复函、本机关向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发出的协助核实营业执照的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罚告〔2023〕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邮政快递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签收(他人代收),但你公司电话告知未收到该快递。本机关于2023年5月19日再次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罚告〔2023〕9号),快递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签收(本人签收)。截至2023年6月2日,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32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陆佰元(¥6,600)。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