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穗财资〔2022〕2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属于以下情形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增加一点“ 3.属于部门系统内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除房屋和土地之外的,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处置事项”。
二、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关于“属于以下情形的,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0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处置事项,均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增加两点“(4)属于跨部门系统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发生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5)部门系统内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处置事项”。
三、《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