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省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四部门制定《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的具体实施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科技、人社、税务部门相应印发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1〕1号),该文属规范性文件。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废止粤财税〔2020〕29号文,重新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重新规范在粤港澳大湾区九市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对此前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据此,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对穗财规字〔2021〕1号文进行修订,重新起草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三、主要内容和变化
《办法》分为总则、补贴范围、补贴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共24条。与原穗财规字〔2021〕1号文相比,重新修订的《办法》变化和内容如下:
(一)重新明确境外人才的条件。《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境外人才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目录》或《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标准,人才目录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公布。
此外,《办法》第七条还明确境外人才应同时需具备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关于工作条件中的工作天数,《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较原穗财规字〔2021〕1号文“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表述更为细化清晰;关于诚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规定,结合实际,《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将诚信条件重新修订,明确为“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使规定更明晰、更具操作性。
(二)实施规则更具可操性。首先,明确了工作天数计算规则。《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天数计算规则。规则兼顾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前后的出入境管理差异和防范规则出现漏洞,采用前后两种不同的规则:即属于2020、2021、2022年纳税年度的,延续原规定将申请人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纳入工作天数;属于2023纳税年度以后的,参考海南人才个税优惠天数规则,按申请人在广州实际停留天数计算。其次,设定了补贴上限。根据粤财税〔2023〕21号文,第三条增加申请人个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限。
(三)有效期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据此,《办法》明确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办法》印发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将结合实际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在《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方式、人才目录、受理时间等内容。对《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将采用一次性填报后数据复用方式,减轻填报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