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减免凫洲大桥项目(项目代码:2305-440115-04-01-462781)非经营性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总面积15.28公顷,构筑物用海跨海桥梁)40年用海期限内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共计264.34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79.3032万元、南沙区财政185.0408万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等情形,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