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根据《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通知》(穗政数规字〔2024〕1号)的相关规定,在《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应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通知》(穗财采〔2023〕55号)的基础上,现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应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的信用分数以开标当天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分值为准,如未能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3.0”查询到供应商信用分数的,按照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细则中指标说明及权重计算信用评价基准分。
二、自2024年5月13日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在评审活动中均应按照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细则采用“信用评价体系3.0”数据。
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的供应商信用分数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采集最新数据失败,系统将启用重大突发性事项发生前一天的数据进行评分计算;重大突发性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正常程序采集数据进行处理。
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指标说明及权重中“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以广东 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履约诚信情况为数据来源。未进驻广东 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开展业务的供应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取电子卖场供应商履约诚信初始分作为计算分值。
五、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以此件为准,前件穗政数函〔2024〕6号作废)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通知》正文.pdf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