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广州市财政局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制定《广州市财政局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仲裁
1.诉求事项
主要是会计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主要法律依据
《会计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4.案例
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诉求事项
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见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广州市财政局网站公布的广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等。
4.案例
(1)反映对在财政管理、检查等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反映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行政处罚或处理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内部申诉
1.诉求事项
局内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
引导其按规定申请复核或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4.案例
局机关(单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按规定申请复核或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四)政府采购投诉
1.诉求事项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如未依法进行质疑,引导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
4.案例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引导其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揭发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予以处理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人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控告人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揭发控告事项,作为发现财政违法违规线索予以立案,依法予以处理。
3.主要法律依据
《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本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其进行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揭发控告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本局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
引导其进行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诉求事项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三)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四)案例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