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
一、受托实施事项
1.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受托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3.受委托实施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4.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团体。
二、事项办理依据
有关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
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四、申请资料
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前连续3年,如申请2020年度的,提供2017、2018、2019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地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向市财政局或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向市税务局递交纳税人申请资料后,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定期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
2.办理时间: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2月28日。因疫情防控,2020年办理时间延至3月4日至4月4日。
六、查询方式和咨询电话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于每年5月15日后在市财政局政务网站(https://czj.gz.gov.cn/)、市税务局政务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gzsw/gzsw_index.shtml)查询认定结果。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广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电话38923335或税务机关咨询电话1236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