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实现全省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粤财采购〔2020〕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作出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变化需予调整的,我局按规定报批后另行发布,如无需调整则不再每年公布。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4日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
注:
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市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本集中采购目录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供应商的选择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工程其他事宜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实施。
五、我市自主的集中采购目录
为配合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线工作,我市自主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另行通知。
六、涉密采购规定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本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8年)〉的通知》(穗财采〔2018〕328号)、《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8年)的补充通知》(穗财采〔2019〕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