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配合做好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尽量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可继续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采〔2020〕13号)的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相关活动。
二、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采购工作由各采购单位负责,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高效、顺畅。
三、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合理确定开标、
评标时间,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有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线提供采购文件,
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标业务。确需线下开展采购活动的,开评标活动避免在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地区进行。已经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确因疫情防控需变更评审地址的,应及时告知采购当事人,并确保评审场所具有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采购评审现场的管
理,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杀毒、体温检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原则上应查验相关人员“健康码”绿码、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六、疫情防控期间,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投诉、举报的,可通过邮政速递等非现场方式向市财政局寄送投诉、举报文书。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