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2021年度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2021-06-28来源:本网

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4号),市财政局决定从2021年6月开始组织开展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及评价对象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包括监督检查工作和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及三年内不重复检查的原则随机抽取,并报省财政厅统筹,将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8家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作为开展监督检查对象。名单内的代理机构自愿参加评价,名单外的代理机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参加评价。

  二、方式及内容

  (一)检查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省、市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市财政局派出2个检查组(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对8家代理机构2020年度执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数不少于5个。

  (二)评价工作。鼓励名单内的代理机构自愿参加评价,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参加评价。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根据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对代理机构分别进行评价。

  三、工作时间安排

  检查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申报与自评阶段625日至75日)

  名单内的代理机构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机构基本情况、2020年度代理执业项目统计表、自查报告及迎检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3),参与评价的机构报送自评报告(报告模板及资料见附件4)。

  (二)书面审查评价阶段(7月6日至7月20日)。

  市财政局成立检查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查机构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评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7月21日至7月30日)。

  结合书面审查评价情况,检查评价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代理机构签字确认检查工作底稿或评价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意见阶段82日至922日)

  市财政局对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权单位进行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923日至1012日)

  市财政局汇总全市监督评价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今年是财政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第一年,将“检查”与“评价”结合开展,是将问题导向和正面引导有机结合的一种方式。各代理机构应将此次监督评价作为展示本单位综合实力和提高本单位专业能力的一个宣传平台、一次良好契机,积极主动申请参加评价,为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专业能力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二)讲求评价质量。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新成立的、实力较强并有一定规模的、代理项目数量较多的代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参加,认真学习依据文件清单,积极做好自查和迎评工作,确保监督评价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建立专人联络机制,于7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告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处(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504室),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配合评价,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财政部、省财政厅将分阶段对监督评价工作提出不同要求,市财政局将及时公布相关工作动态,请各相关机构及时关注,确保沟通畅顺、反应及时。

  (四)积极迎接评价。各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被检、被评过程中表现不积极、隐瞒、虚报相关情况的机构,市财政局将依法酌情予以专项监督检查。

  附件:01被检查代理机构名单及检查组成员.xls

                      02检查评价代理机构回执单.doc

                      03监督检查材料清单.doc

                      04代理机构自评报告(模板).doc

                      05财政部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政策法规(扫描件).pdf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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