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引
一、服务事项名称
(一)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三)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三)《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六)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
三、受理条件
(一)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依法设立的港、澳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依法设立的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三)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2.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 3.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四、网上服务窗口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48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