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采购人未按相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将采购内容涉及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分散采购执行,委托分散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有的代理机构甚至指导采购人规避集中采购品目监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指导我市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行为,现就我市集中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穗财采〔2021〕2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穗财采〔2021〕12号)的规定执行。我市政府集中采购品目不设采购起点金额,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各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说明,结合采购项目需求和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匹配的采购品目,不得随意选择“A99其他货物”和“C99其他服务”作为采购品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集中采购品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简易采购或以项目形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集中采购品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项目形式采购。
如果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原则上应当合并执行,一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四、市区财政部门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如发现采购人存在未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