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重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公益性单位,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公益事业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量也持续增长。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管理和服务,促进我市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市各公益性单位、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公益事业单位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它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规定,加强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公益性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并严格捐赠票据领用审核。
二、市各公益性单位要根据《公益事业单位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严格规范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防止错开、误用捐赠票据,对以捐资助学为名但实际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及时宣传指引、核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公益性单位建立健全票据管理与开票员制度,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三、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两种形式,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市各公益性单位、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财综〔2019〕101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加大电子票据的使用与宣传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广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有关文件及省财政厅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精神,2023年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包括捐赠票据在内的全部财政票据种类和全部用票单位。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等信息,公益性单位填写捐赠票据时应当确保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其中,使用电子捐赠票据时项目名称选项为“捐赠款”“捐赠物”或“公益捐赠”的,具体捐赠项目名称应同时在“其他信息”栏填写。
四、根据《公益事业单位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1〕3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规定,市各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对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用、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检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