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票据领购、核销、销毁指引

文章发布日期:2024-06-11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一、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领用、核销、销毁。财政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两种形式。

  二、设定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22〕1号)。

   三、申请条件

  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

  (二)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

  (三)对于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属于广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在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票据室申领票据,属于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或在省民政厅2013年3月1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请到注册地所在区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

   四、办理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

  财政电子票据申请按照《财政电子票据上线指南》办理。

  1.首次领用财政票据

  (1)向广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内容包括: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业务范围,是否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是否健全,要求使用财政票据的理由,财务负责人,票据领购人,联系电话等);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资料:

  ①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②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③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④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相关的收费文件依据及复印件。

  ⑤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⑥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的,还需提交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确认“公益性组织”的资料,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需提交编办文件的复印件。

  ⑧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章程》(须盖有章程核准专用章及会费收费标准内容)的复印件。

  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还需提交市财政局委托代收协议书及复印件。

  2.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1)《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2)《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

  (3)前次领购财政票据办理核销的材料。

  (4)财政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

  3.财政票据领用计划

  财政电子票据及纸质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纸质用票量较多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含社团)应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通过非税系统报送下一季度用票计划。

  (二)财政票据核销

  1.纸质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含社团)登录广州市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系统(票据管理-票据手工核销录入)填写财政票据手工核销单,提交审核后打印《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社团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财政票据核销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提交按票据号码顺序整理的票据存根联;

  (3)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票据的核销,提交已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

  (4)属于《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的核销,提交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捐赠协议。

  (5)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我省新版财政票据式样的通知》(粤财综〔2020〕5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式样停止使用。

  2.电子票据核销

  财政电子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用票单位再次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时,前次申领并已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已通过核销,未通过核销的暂停票据发放。

  (三)纸质票据销毁

  1.已核销财政票据保存期限要求:

  (1)财政票据(非定额)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5年确实有困难的,经广州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2)定额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可缩短为1年;

  (3)整本(整箱)空白未用需清理的财政票据不受保管期限限制。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含社团)登录广州市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系统(票据管理-票据销毁录入)新增销毁单,填写销毁明细后提交审核;社团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销毁票据明细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

  3.财政票据销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已核销财政票据按规定顺号整理存放,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领购部门(单位)向广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销毁原因,是否已办理核销手续等);

  (2)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销毁票据明细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及该电子表格,用非税系统报送的在非税系统中打印《申请销毁票据明细表》;

  (3)申请销毁票据已办理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表》复印件(需在“备注”栏对申请销毁票据号段作标记)。

  以上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核销、销毁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公章。

  五、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714室。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星期五及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门核销及盘点时间)不对外办公,如需办理业务请提前预约。

  七、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38923601

  电子票据业务咨询电话:38923607

  技术支持电话:38923016-7

  邮箱:hej@gz.gov.cn

  八、办理流程

  (一)领购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领取票据所需材料→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票据室审核→同意领取的,办理领取票据手续并签收。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二)财政票据核销

  单位提交票据核销资料→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票据室审批→

  (1)同意办理核销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封面盖章,予以核销。

  (2)对票据使用存在问题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财政票据审核意见”栏加具纠正意见,使用单位整改后办理核销手续。

  (3)对涉及应税事项错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收回错开票据作作废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

  (4)单位遗失票据的,单位应在广州市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持报纸原件办理核销手续。

  《财政票据核销表》一份由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票据室留存,另一份交单位留存。

  票据存根交回单位按规定保存,电子票据作废核销的各联交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票据室按规定报销毁。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三)财政票据销毁

  单位提交票据销毁资料→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票据室审批→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销毁的,广州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票据室监销及组织单位集中销毁后,开具销毁证明给申报单位。

  办理期限:以广州市财政局组织销毁通知为准

  九、表格和资料下载(请点击相应表格)

  (一)财政票据核销表

  (二)申请销毁票据明细表

  (三)广州市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表

  请点击下载表格:广州市财政票据领购、核销、销毁指引.zip

  文件依据

  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我省新版财政票据式样的通知》(粤财综〔2020〕56号)。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22〕1号)。

  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

  4.《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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