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书(广州市衡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衡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 号)、《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粤财法〔2020〕2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8号)的有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1月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是在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承诺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经抽查,个别评估报告引用已经废止的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资产评估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经抽查,部分评估项目收集评估资料不充分,评估资料验证程序履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三)经抽查,部分评估报告程序不规范,工作底稿日期早于委托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
(四)经抽查,部分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不能有效反映具体程序履行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五)其他违反执业准则的问题,如:抽查的工作底稿未统一编制索引号,报告部分内容前后描述不一致,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不符合执业准则规范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等为证。
二、处理决定
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检查过程中,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执业行为,按规定完善工作底稿并妥善管理资产评估档案,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2022 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