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2022-07-05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海珠、荔湾、花都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2〕35号,附件1)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资金分配方案,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54,422.21万元转下达给你们,其中:回收棚户区改造资金2,647万元,下达公租房建设资金15,097.7万元、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11,824.06万元,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资金29,521.56万元,老旧小区改造资金625.89万元(具体项目单位、项目、经济分类科目及金额等详见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棚户区改造资金2,647万元,下达公租房建设资金15,097.7万元、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11,824.06万元、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资金29,521.56万元,款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同时回收市本级年初预算已安排的公租房建设资金15,097.7万元和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11,824.06万元(详见附件3)。

  二、下达有关区老旧小区改造资金625.89万元,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据实列支。

  三、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照粤财建〔2022〕35号文下达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具体绩效目标以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五、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年内形成支出。请各区财政局在直达资金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将指标信息、支付信息等导入监控系统,确保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2.广州市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3.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回收表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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