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书(智尚会计信息)

文章发布日期:2022-08-08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广东智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联合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0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检查组自2021年10月20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是在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承诺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你单位实收资本账面余额1,000,000元,实收资本科目反映的情况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股东明细信息等不一致。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截至2022年6月,你单位实收资本账面余额2,000,000元。

  (二)现金盘点账实不符。检查组于2021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实际盘点现金700元,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单位尚未进行2021年会计核算。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完成会计核算,2021年10月25日“库存现金”科目借方余额700元,与检查盘点日实际盘点现金700元相符。

  (三)2020年9月记字1号凭证将评估费预付款100,000元确认为收入,会计处理不正确,应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完成整改,鉴于该项目已达到合同约定收款条件并确认收入,你单位2021年12月31日收到评估费余款并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经查,2020年你单位根据部分客户要求开具了税率为3%普通发票25份,价税合计金额385,618元(不含税金额374,386.41元),纳税申报时享受了1%优惠税率,涉及减免税额为7,487.73元,该事项导致少计收入7,487.73元。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于2021年12月记字2号凭证在“营业外收入-增值税”科目贷记7,487.73元。

  (五)2020年10月记字16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培训费”科目列支培训费100,000元,且根据后附发票显示培训费30,000元、住宿费30,000元、咨询费20,000元和会议费20,000元,会计核算未按发票实际内容分项核算。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作不予报销账务处理,且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六)佛山分公司2020年列支非本单位员工差旅费10,000元;佛山分公司兼职业务人员报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高铁车票的乘机(车)人员并非其本人共计15,126.50元。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佛山分公司反馈意见作不予报销账务处理,已收回报销款25,126.50元,且佛山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26.50元。

  (七)佛山分公司会计凭证附件存在住宿时间晚于住宿费发票开具时间和报销车费、餐费无相关发票的情况,涉及金额8,047.19元。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佛山分公司反馈意见作不予报销账务处理,已收回报销款8,047.19元,且佛山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7.19元。

  (八)2020年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列支预估办公费用,记账凭证无任何附件,且截至检查结束日未实际支付相关费用,预提办公费依据不足,金额合计1,235,283.30元。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于2021年12月调账处理,且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5,283.30元。

  上述事项(一)~(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事项(一)和(二)同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事项(二)同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项(七)~(八)同时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调整,确保会计核算真实无误。

  (九)截至2021年10月27日,你单位尚有2020年度的27份已报备报告未确认收入,涉及金额209,047元未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确认收入(价税合计金额)共209,047元。

  事项(九)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事项(八)和(九)同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今后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    

  (十)你单位2020年记账凭证编制存在以下情况:制单人员为出纳人员,缺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支付凭证普遍存在签名不完整的情况,所附支付证明单无受款人、证明人、经手人签名。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于2022年增聘会计人员,并规范会计凭证的编制工作。

  (十一)2020年9月记字3号凭证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暂借差旅费20,007.17元,记账凭证后附借支单,无银行回单。经检查组指出后,你单位向检查组提供了银行回单。

  (十二)2020年10月记5号凭证、2020年11月记6号凭证、2020年12月记8号凭证在“银行存款”科目、“其他应收款”反映实际由个人网银转入款项合计44,000,但摘要错误记录为现金存入。记账凭证摘要记录与原始凭证反映事项不相符。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更正相关凭证摘要(更正为收回借款)。

  (十三)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你单位“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科目借方余额为20,809.68元,与2020年12月社保申报表个人部分合计金额12,958.20元不一致,原始凭证记载不准确。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于2021年12月调账处理,且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51.48元。

  事项(十)~(十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十)同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会计审核程序,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十四)截至2021年10月20日,你单位先后设立了肇庆分公司、佛山分公司、四会分公司、江门分公司、汕头分公司共五家分公司。根据你单位提供给检查组的《财政检查查询表》,总公司及分公司均为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申报模式。经查,除佛山分公司外,其余四家分支机构均未建立会计账册,且你单位期末未编制总分公司汇总报表。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编制总分公司汇总报表,且江门分公司、汕头分公司均已建立会计账册,四会分公司、肇庆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2年5月注销。

  事项(十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规范分公司的会计管理,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等为证。

  二、关注事项

  (一)2020年“其他应付款”科目期初贷方余额436,371.30元,本年借方发生额1,059,429.24元,期末借方余额623,057.94元。通过“库存现金”科目支付个人往来款合计1,059,429.24元,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只有支付证明单、收款收据,你单位向检查组说明上述往来款为个人借款,但无法提供借款追溯形成原因、相关借款协议等资料。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已于2021年12月31日补办借款手续,并提交相关借款协议、借条。

  (二)2020年4月记字5号凭证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暂借差旅费200,000元,记账凭证后附广发银行对公回单显示收款人户名“待划转代发款项”。检查组就上述事项征求你单位意见后,根据你单位反馈意见上述款项200,000元实为个人借款(200,000元款项已于2020年4月划转至个人账户),并向检查组提交借款人2020年4月借款的相关资料,且已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三、处理决定

  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监督处)。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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