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戈)

文章发布日期:2022-09-16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当事人:

  名称: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H1TT9W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供应商投诉,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购置经费(练琴房和功能场室吸音结构材料购置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CZ2022-3224,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要求本机关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于2022年5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14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预算金额为824.16万元。你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并被推荐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第5页“练琴房和功能场室吸音结构材料购置清单”第1项对“25mm水泥木丝吸音结构”的主要组成及技术参数为“1.GB8624-2012≧A2级;2.GB18580-2017 ≧E1级;3.防霉、抗菌、甲醛释放量优于或等于E0级;4.色泽均匀、纹理清晰自然;5.GB/T20247-2006 125HZ=a0.77;250HZ=a0.85;500HZ=a0.87;1KHZ=a0.61;2KHZ=a0.57;4KHZ=a0.76。6.需提供符合GB/T20247-2006《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标准,依据GB/T16731-1997《建筑吸声产品的吸声性能分级》判定,吸声构造的吸声性能≧2级,并需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件;7.需符合GB18580-2017《室人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且甲醛释放量≦0.1mg/L,需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扫描件;8.需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且烟气特性≧s1级,需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扫描件。(产品必须提供检测报告)”。招标文件第27页评审因素技术部分第二项“材料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响应情况”的评审标准为“1.所投25mm水泥木丝吸音结构需提供符合GB/T20247-2006《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标准,依据GB/T16731-1997《建筑吸声产品的吸声性能分级》判定,吸声构造的吸声性能≧2级,并需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件,有得4分,无不得分;2.所投25mm水泥木丝吸音结构需符合GB18580-2017《室人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且甲醛释放量≦0.1mg/L,需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扫描件,有得4分,无不得分。3.所投25mm水泥木丝吸音结构需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且烟气特性≧s1级,需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扫描件,有得4分,无不得分”。

  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对“25mm水泥木丝吸音结构”提供了《检测报告》(No.XF1902258),检测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提供了《检测报告》(No.SQ1911334),检测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提供了《吸声系数检测报告》(编号A20-155),检测机构为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本机关分别向上述三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发函调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函复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原报告对比有两处被修改。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函复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该机构出具的编号为SQ1911334的检测报告存档件内容不一致。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该机构此编号存档文件不符,属于非真实无效报告。因此,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No.XF1902258检测报告、No.SQ1911334检测报告和编号A20-155吸声系数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发出的协助核实检测报告的函及回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8,241,6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零捌元(¥41208)。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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