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海迅建设)
当事人:
名称:广州海迅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347925XB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一407房
本机关接到来函,反映你公司在参与“儿童院区5号楼三楼多联空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809-2241GZG11067)投标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要求本机关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8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20日完成开标及评审工作,采购金额为195万元。你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下称《参保证明(单位)》)与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查验的结果不一致。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表述:招标文件第45页,商务部分评审项“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情况(10.0分)”,评审标准规定有“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拟派的团队人员1、项目负责人(1人)...2、项目管理部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3、施工人员(除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成员外)...注:本项最高得10分,以上第1~3项所有人员不可身兼多职。须提供以上所拟派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投标人为以上所拟派人员所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你公司相关响应情况:你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41-152页提供了“拟投入人员情况”(含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其显示项目负责人(1名)曾小华,项目管理部成员(2名)张薇、王英,施工人员(15名)分别为刘永吉、乔长建、朱少华、房丁意盖、檀鑫先、宋志伟、赵如琪、何罗鑫、李锦俊、叶丽胜、廖志威、王炕、吴大伟、余涛和罗辉。第153页提供了《参保证明(单位)》以证明项目人员社保情况,该证明显示你公司2022年3月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如下:“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为18人,而“单位参保人员情况”显示共计22人,上述“拟投入人员情况”中的18人均显示在该22名参保人员名单中;该证明文件并加盖你公司公章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办业务专用章。
二、调查取证情况
针对采购人反映的情况,本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分别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你公司发出调查函。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回函提供了你公司2022年3月份参保情况《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下称《社保中心花名册》),其显示你公司当月在职缴费人数为18人。经对照,《社保中心花名册》中缴费人员名单与你公司投标文件中出具的《参保证明(单位)》所载情况不一致,具体如下:一是《社保中心花名册》中在职缴费人数和具体名单均显示为18人,你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显示“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为18人,“单位参保人员情况”显示共计22人;二是你公司出具的《参保证明(单位)》与《社保中心花名册》中的参保人员名单差异较大。你公司出具的《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名单中仅有“张薇、王英、曾小华、张映成”这4名人员显示在《社保中心花名册》中,其余人员均与《社保中心花名册》中的参保人员名单不一致。结合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投入人员情况”显示,拟派团队人员除包含1名项目负责人(曾小华)和2名项目管理部成员(张薇、王英)外,15名施工人员并未显示于《社保中心花名册》参保名单中,即你公司该期间并未为这15名施工人员缴纳社保。经查评审报告显示,你公司在“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情况(10.0分)”的评审得分为9分,得分与实际参保情况不符。
本机关向你中心发函核实相关情况,你中心解释由于投标员放错无效文件导致参保证明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并表示因技术及工期问题,已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项目代理机构递交弃标函。
三、处罚意见
本机关认为,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你公司作为投标主体,投标文件均盖有你公司公章,故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参保证明(单位)》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
以上事实有采购人、代理机构关于采购项目情况反映函、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发出的政府采购检举案件的调查函、协助核实社保情况的函及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75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