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2022-11-28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粤财行〔202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市直有关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需求,按照《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确保一级、二级、三级目录与省本级目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四级目录,报市财政局对口支出处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三、《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2022年11月11日起执行。《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穗财行〔2015〕187号)同步废止。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请点击下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pdf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