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英保)

文章发布日期:2022-12-01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当事人:

  名称: 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058936717Y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523号201房

  本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白云山鸣春谷景区管理中心“城维计划-景区安全保卫经费”(项目编号:GZ2020-1895)采购项目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该项目采购人为广州市白云山鸣春谷景区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项目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2月25 日开标,2020年12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你公司被推荐该项目第一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9,518,840.00元。

  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将“应对反恐、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车辆情况”设为评审内容,分值6分,评审细则为“投标人提供自有5-11座粤A车辆数量达到40辆的得6分;投标人部分自有车辆和部分租赁车辆达到40辆的得3分;投标人无自有车辆完全租赁达到40辆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自有车辆须提供机动车等级证书或行驶证扫描件,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和行驶证扫描件)

  你公司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为:提供5-11座粤A的车辆数量为46辆。其中:你公司自有车辆10辆,租赁车辆36辆。租赁车辆为向广州龙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汽车租赁合同,并提供了36辆租赁车辆行驶证。你公司在该评审内容中获得3分。经本机关 向公安部门调查,36租赁车辆中粤A1E01F、粤A3HR97、粤A5M0C1、粤A5P7G9、粤A5QN53、粤A6R1N0、粤A6X9F5、粤A8F78D、粤A8M7F0、粤A9J1W5、粤A9N327、粤AF55886共12辆车辆无登记信息,有14辆车辆查询信息与公安系统的行驶证信息不符,有10辆车辆查询信息与行驶证信息一致。另外,在接受本机关调查中,你公司不否认投标文件中存在的行驶证件与公安系统的行驶证信息不符、存在伪造的情况。因此,你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件中有26辆车辆行驶证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中英保公司投标文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及复函、向采购人、中英保公司、龙顺公司的调查及复函、询问笔录、龙顺公司答复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会称提供虚假资料为龙顺公司行为,而非你公司授意,并未参与行驶证造假制作且对行驶证造假不知情。你公司无法自行核实、也无途径查询车辆行驶证的真伪,并提交了微信沟通记录、行驶证真伪不可查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诉求。

  结合听证、调查取证情况,在事实认定方面,你公司已经构成了提供虚假资料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机关认为:第一,招标文件第14页“投标要求”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你公司投标文件《投标承诺函》中声明 “我方声明投标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本项目涉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是你公司,你公司提供的行驶证是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收集、整理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你公司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二,你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提供了虚假材料的客观行为,主观目的在于提高招标文件中“应对反恐、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车辆情况”的评分分值、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你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在该评审内容中获得3分,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你公司具有核实投标资料真实性的能力和途径。本项目涉虚假材料为行驶证,经本机关向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实,其函复称“投标人不可以自行在车管部门查询租赁车辆的档案信息,但可以通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以及机动车所有人对租赁车辆的档案信息进行查询与核验”。因此你公司具有合法核实、查询驾驶证信息的能力和公开途径。而你公司在具有查询驾驶证真实性的能力和途径的条件下,没有尽到审慎审核的义务。第四,你公司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亦不符合《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粤财规〔2022〕7号)减免情形,你公司提出不予处罚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9,518,84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97,594.2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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