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采)
当事人:
名称:广东正采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44634Q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0号3层整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2021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了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2022-2023年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技术、服务岗位外包项目”(项目编号:Z2108CG17-ZCY2,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岗位外包项目”)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上述采购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一、“体育场馆岗位外包项目”技术评审表的“团队组建与管理情况”中设置:“综合比较各投标人拟提供的团队组建与管理(核心管理团队方案及人员管理制度)情况,1.团队结构科学、合理、分工明确,人员配备充足、专业性强、经验丰富,且人员管理制度内容完整性、详细性较高的得12分;2.团队结构、分工基本合理,人员配备基本充足,设有人员管理制度,且总体内容基本完整详细的得8分;3.团队结构、分工不合理,人员配备不充足且专业性弱的得4分;4.未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分”。评分标准中未对团队人员配备的数量具体量化,仅用“充足”“基本充足”“不充足”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二、“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元岗校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2109AG11-ZCY3)技术评审表的“退换货机制”中设置:“综合评价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产品质量问题拟制的退换货机制:1.退换货流程清晰可行、退换货过程便利性高、响应时间合理的得5分;2.退换货流程清晰可行、退换货过程便利性一般、响应时间合理的得3分;3.退换货流程基本清晰、退换货过程便利性一般、响应时间一般的得1分;4.退换货流程不清晰、退换货过程不便利、响应时间不合理的不得分”。评审细则对响应时间未具体量化,仅用“合理”“不合理”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商务评审表的“服务人员情况”中设置:“综合评价各投标人投入本项目其他服务团队人员配置表、类似项目经验、技术力量、获得相关技能证书或资格证书情况:1.证书齐全、人员配置具体、详细并具有项目经验的,得5分。2.基本齐全、基本具体、基本详细并有一定的项目经验的,得3分。3.不够齐全、不够具体、不够详细,无相关项目经验的,得1分。4.不提供不得分”。评审细则对人员配置情况未具体量化,仅用“具体”“基本具体”“不够具体”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三、“2021年维护维修及基本建设类项目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项目编号:Z2101CC01-ZCY2)技术评审表的“拟投入的检测设备情况”中设置“各供应商拟投入的检测设备情况:1. 设备齐全,先进、现代化,满足检测的需要,年检合格得10分;2. 设备较齐全,基本满足检测要求,设备年检合格,得6分;3. 设备不齐全,设备年检合格,不满足检测的要求,得3分;4.设备不能满足检测的需要,不得分”。评审细则对投入的设配情况未具体量化,仅用“齐全”“较齐全”“不齐全”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上述事项一至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其中事项一、事项二同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事项三同时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2〕47 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