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永道)

文章发布日期:2023-03-21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当事人:

 名称: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27031G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2701、2710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2021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了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广州空港经济区区域评估工作”(项目编号:YDCG202106016,以下简称“空港区评估工作”)等三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空港区评估工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

 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空港区评估工作”包组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表》第2项“综合能力”第1点评分标准为:“投标人具有气象业务应用相关领域的获奖证书(省部级或以上),每个奖励得3分,最高不超过9分,无相关证书,不得分”。上述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2〕47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