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途盛)

文章发布日期:2023-03-28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当事人:

 名称:广州途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817818X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31号B23房

 本机关收到广州市审计局来函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公车驾驶、管理及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XGZ202106C151)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在供应商串通等问题,移送本机关进行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1年7月26日完成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预算金额为146.5万元。你公司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于2021年7月26日提交了响应文件。经调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4页资格审查文件附件一要求提交“5、响应截止之日前6个月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作为资审文件。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所属期2021年6月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纳税人名称为你公司,社保费实缴金额2,793.08元。但经扫描该《税收完税证明》所附验证码,出现供查验的电子《税收完税证明》为其他公司。

 二、取证情况

 本机关向你公司核实,你公司解释称上述情况系第三方制作标书导致,且相应的联系记录、付款记录均无法提供进行佐证。本机关向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发函确认,回函称“广州途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6月社保费实缴金额为5589.32元,扣款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与所提供资料不符”。

 经查你公司响应文件,你公司在响应文件第5页“2.1资格、符合性审查自查表”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自查结论为通过。另外你公司在响应文件第9页“3.1供应商资格声明函”中声明“6.本次响应文件的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评审委员会可将我方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7.我方已清楚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承诺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承担。”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你公司作为投标主体,投标文件均盖有你公司公章,你公司也作出响应的声明承诺,故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

 以上事实有审计局移送材料、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你公司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响应文件、本机关发出的核实有关情况的函及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2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465,000元(壹佰肆拾陆万伍仟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7,325元(柒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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