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2023-06-16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广州大学,各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粤财科教〔2023〕48号,详见附件1),现将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21,030.06万元转下达给你们,其中追加下达65,467.06万元,回收提前下达的省级资金44,437万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含回收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分配情况、科目情况、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2、3。

  二、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请各区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各区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三、各区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四、市教育局和各区要落实好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

  五、各区要加快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重点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的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2022年-2025年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安排综合奖补资金。请各区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中规定的用途,将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本次资金安排后,不得抵减区级财政年初安排的教育支出预算额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中央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级配套资金同步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请各区按照直达资金的有关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下达、监控等工作。

  七、此次下达资金中,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分别为“A0102-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含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A0104-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小学一年级字典”“A010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A0106-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各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八、请严格按照粤财科教〔2023〕48号文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如期实现年度绩效目标,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

              2.广州市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分配表

              3.广州市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绩效目标表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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