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财政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申报和缴纳工作的通知(穗财征管〔2015〕4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5年财政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对象
市财政监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二)申报内容
1.应交利润。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减去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确定上缴利润基数,按20%计缴申报。
2.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企业股东大会决议申报。
3.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收入,按现行的规定申报。
4.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现行的规定申报。
二、申报资料
1.填报《2015企业国有资产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对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提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三、申报要求
1.请各有关企业认真组织落实申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市财政局。
2.请各有关企业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应缴数及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交。
3.各有关企业要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征收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 馗 38923753
陈 璐 3892375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711室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3日
2015年企业国有资产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