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锋格信息)

文章发布日期:2023-07-11来源:本网

  一、项目编号:CZ2023-0199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2023年教学设备购置类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锋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毓南路15号F310室

  被投诉人1: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沾益直街12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一)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多媒体触控一体机中要求提供具有业务集成管理系统的国家版权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满足该项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二)招标文件采购需求“VR实训室设备6.智慧课堂系统模块(课堂管理模块)3、▲互动答题”中要求“投标时提供数据资源与教学决策的科学技术厅认证的科技成果证书证明满足参数”,申办科技成果证书涉及知识产权证明、社会效益证明等相关资料才能办理,具有明显排他性与指向性,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三)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团队技术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资质”中要求“2、技术主管(1名)…(2)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明确列明颁发的政府机构,且要求“高级工程师资格”属于等级歧视待遇,完全排斥中小型供应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应删除此要求;(四)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团队技术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资质”中要求“2、技术主管(1名)…(3)具备数据治理工程师证书”而未明确列明颁发的政府机构,经查询该证书不属于政府机构认可证书,且该项目证书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任何关联,应删除此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该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投诉人所提出的“重新进行回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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